修正「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
局 長 杜文珍
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動物產品,指下列產品:
(一)輸入下列產品經書面審查符合各目檢疫條件者:
1、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犬貓食品。
2、含肉加工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牛血清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自美國輸入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6、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7、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8、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9、偶蹄目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0、家禽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1、獵捕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2、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3、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4、來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乾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5、動物源性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乳品、生獸皮、蛋品。
(二)輸出下列產品: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條件,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二批次以上合格之同類產品。
4、無加註檢疫條件或依其他主管機關證明事項加註,於該次申請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出自同一生產設施且至少經臨場檢疫一批次以上合格者之下列同類產品:
(1)犬貓食品。
(2)含肉加工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
(4)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蛋品。
(5)乳品。但生乳除外。
(6)非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之產品,不受一年期間之限制。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之動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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