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前三款以外,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者。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四、申請作業: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人員,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及下列文件之一,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2、中低收入戶證明(本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
3、地方政府認定符合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件。
4、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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