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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國規委會字第1110177181號 交動字第11100158451號 台內警字第1110872044號

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


部  長 邱國正

部  長 王國材

部  長 徐國勇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編成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統籌管制運用陸、海、空軍軍事運輸作業、國外物資接轉及協同管制運用。

第 六 條  鐵路運輸管制權責,區分如下:

  一、聯合運輸指揮部:負責鐵路運輸作業運案之管制。依國軍各單位鐵路運輸之需求,訂定配運計畫,完成運量與運能之獲得及運用。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三、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配合軍事運輸納入管制,負責高速鐵路運輸輸具整備作業。

第 十二 條  聯合運輸指揮處,依軍事運輸需要,協同管制臺鐵及高鐵實施鐵路運輸作業,並負責協調交通機關搶修遭破壞之鐵道及設施。



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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