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2842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九點及第七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九點及第七點附件三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本補助之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
(一)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執行款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二)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執行完畢後,完成前一學年度補助經費核結,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調降當學年度補助比率。結餘款超過該學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五者,調降下一學年度補助比率。
(三)地方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學年度本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成果報告、統計表之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三十頁以下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國民教育輔導團各領域(議題)輔導小組辦理到校輔導及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與示例研發之件數等)、質性分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國民教育輔導體系辦理專業增能成效、運作效能提升評估、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統計、活動照片、相關建議和重大發現等)。未依限完成核結者,不予撥付下一學年度第二期經費。
(四)依第二款及前款之規定,調降補助比率,相關不足之經費,應由地方政府於總核定數不變下自籌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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