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觀馬管字第1110400309號
修正「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六點規定
處 長 方正光
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於活動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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