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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8879A號

修正「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

第 五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業人員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經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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