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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 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

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附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部  長 吳釗燮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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