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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5655A號

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條之一。

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條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條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新設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該學校實際需求之校地、校舍及其他設備,得專案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學校,其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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