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
部 長 薛瑞元
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加強結核病病人之發現及治療品質、減少就醫障礙及抗藥性結核菌之散播,以提高治療成功率;並降低受結核菌感染者之發病率及阻斷疫情傳播,特訂定衛生福利部結核病防治費用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在國內就醫診療之結核病病人。
(二)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
(三)結核病接觸者。
(四)潛伏結核感染者。
(五)結核病高風險主動篩檢對象。
三、補助範圍:
(一)醫療費用:依「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
(二)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住院隔離療養,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1、病人住院營養費。
2、病人生活濟助費。
(三)執行都治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1、人事費。
2、交通費。
3、公衛驗痰費。
4、注射費。
5、病人營養費。
6、其他都治所需相關費用。
(四)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專案得申請費用補助之項目如下:
1、病人門診及住院之醫療費。
2、專案人事費。
3、病人隔離療養費。
4、病人照護費。
5、進階都治費。
6、病人營養費。
7、抗結核二線藥物費。
8、其他專案所需相關費用。
四、本要點之醫療照護服務,由下列之指定醫療院所提供:
(一)一般指定醫療院所: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之特約醫療院所(含衛生所及慢性病防治所)。
(二)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住院治療補助指定醫院。
(三)疾管署公開徵求辦理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體系(以下簡稱照護體系)之醫事機構或法人組織。
(四)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合作醫療院所。
(五)結核病主動篩檢計畫合作醫療院所。
五、補助給付應符合之條件:
(一)醫療費用:疾管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登記列管之本要點補助對象。
(二)住院營養暨生活濟助費:於指定醫院住院之慢性傳染性結核病病人,且遵從醫囑接受住院隔離者。
(三)都治費用:疾管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登記列管實施都治之本要點補助對象。
(四)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專案費:疾管署結核病追蹤管理系統登記列管之本要點補助對象,且符合照護體系收案條件者。
六、補助費用申請程序:
(一)醫療費用(除抗結核二線藥物外)委由健保署辦理,其申報流程比照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住院營養暨生活濟助費委由指定醫院辦理,指定醫院分期向疾管署申請經費核撥。
(三)都治費用:由縣(巿)政府衛生局提報年度執行計畫,經疾管署審核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並分期預撥費用。
(四)抗藥性結核病醫療照護專案費:照護體系分期檢送個案收案資料及領據,向疾管署申請經費核撥。
(五)抗結核二線藥物之供應則由醫療院所檢具二線藥治療處方相關資料,向疾管署申請,經審查後供給。
七、經費來源:由疾管署編列經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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