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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台內民字第1110222804號

修正「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五點


部  長 徐國勇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自入境日起算以六年為限。但因特殊事由,得向宗教主管機關申請專案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且總延長期間以四年為限。

  前項專案延長研修期間,由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且無違規情事之宗教團體,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滿五年後,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第四點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最近三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證明文件。

(三)延長研修期間之特殊事由及佐證資料。

(四)外籍人士歷年來臺之入出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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