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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81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承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現金增資案件,於承銷期間屆滿後,得以特定人身分,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票,惟經限制上市買賣者,不得為之。又證券承銷商如與發行公司間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不得為前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份之認股人。

三、證券商除於依前點規定認購現金增資股票外,亦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以原股東身分,按持股比例承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並應確實遵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八七)台財證二第○二一八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八一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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