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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鐵博籌研字第11130015652號

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暨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暨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  任 鄭銘彰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暨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範圍:

(一)臺灣鐵道相關調查研究計畫。

(二)臺灣鐵道相關史料蒐集(含照片、手稿、公文、圖表、技術圖面)及數位化計畫。

(三)基於臺灣鐵道相關調查研究與史料蒐集成果之展示計畫。

四、申請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及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等費用。

(二)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臨時工資、印刷費、稿費、翻譯費及雜費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據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雜支經費編列上限為業務費的百分之十,並須附用途說明。

(三)人事費補助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依本要點第十點辦理經費結報。若以人事費聘用專任人員或業務費聘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

(四)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提案計畫已獲得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處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處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五)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六)申請單位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七)申請文件有欠缺或資料不符規定者,且可補正者,本處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為不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本處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基準:計畫之完整性與目標願景(百分之三十)、執行工作之重要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資源之整合度與效益(百分之二十)、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工作團隊規劃(百分之二十)。

(二)審查流程︰

1、資格審查:

(1)由本處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審查會議:

(1)由專家、學者及本處代表等組成五至十人之評審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小組委員之組成配合獎勵補助目的定期調整)進行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之審查。

(2)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3)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4)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處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撤銷該補助。

(三)審查結果:

1、各申請單位之審查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公布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2、獲補助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及契約書、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至本處。

 

3、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處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有關補助經費核銷,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處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處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處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處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處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本處將於經費補助核定函敘明各期補助款之請領流程,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核定期程辦理,應於核定期限前來函辦理展期申請。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處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處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處得按原補(捐)助比率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五)計畫結案前,受補助經費如產生衍生收入或收益,將另以書面約定經費繳回或等價成果回饋等相關事宜。

十一、監督及考評

(一)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處為指導或贊助單位,並標示本處標準字及處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處得不予核銷。),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處。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處得派員不定期訪查或不定時抽查原始憑證,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同意補助之申請計畫,若因執行需求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處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四)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處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處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單位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七)受補助單位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且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勞動基準法」暨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十三、著作權授權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因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等,著作人同意無償授權本處,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處利用本計畫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第四條關於著作人格權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受補助單位應授權本處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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