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4211A號
修正「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軍訓教官借調及任期規定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借調人員任期:
(一)借調期限以二年為原則,期滿經檢討得續借調二年。但為執行特殊或重大工作,經商借單位專案檢討,報本部核准後,得再延長借調期限,借調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年。
(二)縣(市)聯絡處因特殊狀況致運作困難,經專案報本部核准者,不受前款但書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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