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編制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編制表」、「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數位發展部編制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編制表」、「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編制表」
院 長 蘇貞昌
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數位發展計畫之建議。
二、數位發展相關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法規研商及跨司、處協調會議之出席。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五 條 技監權責如下:
一、數位發展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數位相關技術發展、管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法規研商及跨司、處協調會議之出席。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之協調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六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數位策略司,分六科辦事。
二、韌性建設司,分六科辦事。
三、資源管理司,分六科辦事。
四、數位政府司,分六科辦事。
五、民主網絡司,分五科辦事。
六、多元創新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七 條 數位策略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創新驅動與資通訊發展之願景、政策與策略措施、計畫之規劃、推動、協調及施政績效管理。
二、國家數位發展、數位轉型、數位國力、國際競爭力之研究與其指標之研訂、調查、評估及分析。
三、數位國力、數位創新、數位轉型、數位涵容等潛力課題之界定、研析及建議。
四、本部數位政策方案與重大資通訊發展計畫之跨領域整合、成果應用及績效評估。
五、數位轉型與數位創新事務相關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業務督導及協調。
六、本部開放政府聯絡機制之規劃、研擬;媒體公關及國會聯絡。
七、其他有關數位策略推動事項。
第 八 條 韌性建設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基礎建設之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通訊傳播網路建設之規劃、管理及補助措施。
三、通訊傳播網路建設備援之規劃及協調。
四、通訊傳播事業基礎設施防護與資通訊動員準備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及評鑑。
五、通訊網路與相關資通設備之技術研究發展及技術規範訂修。
六、通訊網路資通安全防護政策之規劃及資通設備資通安全驗證機構之監督管理。
七、通訊傳播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資通安全防護推動及管理。
八、通訊近用與普及服務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九、通訊傳播技術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
十、其他有關韌性建設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資源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相關政策之規劃、訂定、推動及修正。
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之整體規劃、整備、分配、核配、補償及管理。
三、通訊與數位資源釋出之規劃、評審、公開招標及拍賣。
四、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管理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五、通訊服務開放之政策規劃、法規訂定及修正。
六、網域名稱與位址之監督輔導、法規訂定及修正。
七、通訊傳播及數位資源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
八、其他有關通訊傳播及數位資源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數位政府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數位服務政策、法規與計畫之整體規劃、訂定、推動及審議。
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系統與資源之統籌規劃、協調、分配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通訊應用計畫之審議及績效評估。
四、政府數位服務再造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政府機關共通性資訊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政府數位服務公私協力與創新實證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七、各級政府機關數位發展與跨域合作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八、政府數位基礎建設與其運作韌性之規劃、協調及管理。
九、政府數位人才培力與運用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數位政府管理事項。
第 十一 條 民主網絡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發展之國際參與、交流及合作。
二、公民科技、數位民主研發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國際合作、協調及推動。
三、公民科技倫理與自律規範之國際接軌、協調及推動。
四、分散式自治數位服務研發之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數位發展淨零典範國際合作之協調及推動。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淨零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民主網絡推動事項。
第 十二 條 多元創新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共融政策、資源與環境整備之規劃及推動。
二、非政府及民間組織數據能力培力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政府資料治理政策與計畫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政府資料資產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國內數據公益資料生態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多元創新推動事項。
第 十三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部辦公廳舍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採購稽核及公共工程查核。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十四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十五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十六 條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七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研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十八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
三、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四、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五、訴願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二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政策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通訊傳播組,分三科辦事。
三、平臺經濟組,分四科辦事。
四、新興跨域組,分四科辦事。
五、數位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五 條 政策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數位經濟國內外發展趨勢之掌握及研析。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五、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六、本署國會聯絡、媒體公關與輿情反映機制之規劃、執行及管考事項。
七、數位經濟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策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通訊傳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相關產業發展之輔導、獎勵及推動。
二、通訊傳播創新商業應用服務之輔導及推動。
三、通訊傳播基礎設施業者與應用場域合作之輔導及推動。
四、通訊傳播應用服務跨領域合作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平臺經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平臺經濟發展措施之規劃及執行。
二、平臺經濟相關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之規劃、輔導及管理。
四、電子簽章法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數位內容相關產業發展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平臺經濟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新興跨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新興跨領域整合應用與智慧城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創新創業環境之規劃及輔導。
四、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五、資通安全產業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六、產業系統整合國際輸出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七、地方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新興跨領域整合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數位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軟體、資訊服務相關產業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軟體、資訊服務相關產業發展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產業數位轉型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四、軟體檢測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五、開放軟體應用之輔導及推動。
六、產業數位科技創新應用實證機制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七、產業創新資料加值應用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數位服務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二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通報應變組,分四科辦事。
三、輔導培訓組,分四科辦事。
四、稽核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法規及國合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四、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與人力配置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六、本署業務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七、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推動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六 條 通報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及績效評估。
二、資通安全威脅偵測與防禦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家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事件鑑識工作之協調。
五、科技犯罪偵查之支援及協調。
六、資通安全威脅情勢之研究及分析。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事項。
第 七 條 輔導培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治理成熟度評核制度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二、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資通安全人力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政府特定資通安全訓練機構與師資培訓規範之規劃、研擬及審查。
六、資通安全認知普及化與推廣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輔導培訓事項。
第 八 條 稽核檢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對象稽核之規劃及推動。
二、政府機關(構)委外廠商與特定專案資通安全相關稽核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通安全技術檢測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攻防演練之規劃、協調及績效評估。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稽核檢查事項。
第 九 條 法規及國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法規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二、國際資通安全法規、政策及組織之研析。
三、國際資通安全事務合作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四、駐外館處資通安全稽核之協助及績效評估。
五、跨國資通安全攻防演練之規劃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法規及國際合作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公關事務政策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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