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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教技(儲專)字第1112302003A號

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依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津貼)核發清冊,依下列規定按季撥付準備金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 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 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計算;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元;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九、準備金申請作業,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青年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 完成證明核發申請書。

2、 提領申請書。

3、 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摺影本。

(二) 青年未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 提領申請書。

2、 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摺影本。

九之一、準備金發放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覆核程序:本部就青年所提之申請案件,批次製作覆核名冊,函請勞動部進行覆核,依勞動部津貼覆核清冊及本部準備金覆核通過後,本部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

  (二) 本部進行覆核程序時,如因申請青年未依規定填報或檢附相關文件,將俟青年補件完成後,始繼續相關撥付程序。

 

  (三) 匯款程序: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青年個人指定帳戶。撥款手續費由本部負擔。但因填報資料錯誤致退匯須再次匯款者,後續撥款手續費則由青年負擔。

  (四) 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準備金發放方式,亦同。

十三、青年於執行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 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日間學制學位。

(三) 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制學位。

(四) 為經媒合就業之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 違反領航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予補助範圍以違反期間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開始計算。前項所定違反期間,以青年向學校註冊日(或復學註冊日)起,至不具學籍日或休學日止,計算至「日」。

     執行計畫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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