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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補登) 交郵字第1115010787號

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王國材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六)及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十期為限。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罰鍰總金額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受處分人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再就其因違反郵政法規定所致受罰鍰處分之其他案件申請分期繳納。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經限期催繳一次,屆期仍未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並就剩餘罰鍰金額移送行政執行。

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檢討執行成效,並將檢討結果陳報部、次長。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附表六(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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