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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觀國字第1111001746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第五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國外郵輪來臺停靠一個港口以上者,以一航次論;同一郵輪公司申請獎助一年(以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計)共計以十五航次為限。

(二)停靠臺灣超過十二小時,每航次最高獎助一萬五千美金;停靠十二小時以下,每航次最高七千五百美金。

(三)獎助航次不包含企業或旅行社或以其他形式包船來臺之航次,且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四)獎助款項限用於境外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支出。

(五)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航程。但因非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申請航次無法完成停靠臺灣港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所稱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係指廣告、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悉之旅、主題郵輪行程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可由郵輪公司(含其分公司)或其船務代理公司提出,並應於郵輪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至少二個月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完整相關文件,送本局駐外辦事處(以郵輪公司所在地或郵輪停靠港所在地之辦事處或其鄰近辦事處)轉本局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申請案之內容(含郵輪之船籍、航程、預定停靠時間、預定郵輪旅客數、獎助款項之用途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境外郵輪來臺獎助要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之郵輪公司應於郵輪停靠臺灣並完成每一申請行程後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每一申請行程完成後翌日起算)內檢附旅客行程班機資料(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免付)、郵輪公司領據,及船務公司或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括合乎申請資格者名單與人數及行程資料)提出申請表送本局審核(如附件)。

(三)逾期申請或在期限內提送文件,但資料不全且未在本局通知補件日期內提供完整資料,本局得不受理申請。

(四)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航程;核撥獎助金額以前點所定獎助條件及基準計算,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提供之帳戶。

(五)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部觀光局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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