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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觀里企字第11101003462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處  長 洪維新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商業使用積極推廣阿里山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利用本處各項商標或著作權於國內外展示、流通或販賣商品或服務,應具臺灣觀光推廣效益。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著作權-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四、申請授權,未備具前點文件者,本處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申請授權案件經本處業務單位初審受理後,提送本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列席說明。

六、審查小組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任、四位業務課長擔任。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七、審查小組辦理第五點規定事項,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或指派副召集人代理)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業務單位紀錄,並循程序簽報處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八、申請通過者,應於本處簽署契約並依契約及申請書規定交付權利金或與權利金等值產品後,始得合法取得授權使用商標或著作權設計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約定。

(二)權利金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商標或著作權之事項。

  前項利用期限,最長為二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九、經授權之商品,應於包裝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或文宣品授權來源字樣。

十、經本處授權使用者有下列事由時,本處得終止授權:

(一)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二)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善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四)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等事項者。

(五)商品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處不退還其已繳之利用報酬,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授權一年至五年及要求回收銷毀所有庫存授權商品。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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