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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4號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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