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中商字第1110019498B號
修正「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一點規定
局 長 許茂新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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