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第伍點、第陸點、第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第伍點、第陸點、第捌點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第伍點、第陸點、第捌點修正規定
伍、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補貼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補貼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船舶運送業因配合本局執行防疫專案或經營國內客運航線者,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案辦理。
(二)引水人及驗船機構:
1、對驗船機構補貼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對引水人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者,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案辦理。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事由外,引水人防疫費用補貼申請由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提出。
(四)由醫療機構代墊航運相關業者之核酸(PCR)或快篩檢測費用時,該機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如附件三)。
2、郵輪業者、引水人辦事處、驗船機構、醫療機構(如附件三,另應檢附切結書)。
(三)船舶、貨櫃集散站、引水人辦事處及郵輪消毒執行勾稽表(如附件四)。
(四)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費用部分補貼者得提供影本)。另檢附文件係外文者,申請人應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