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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院臺建字第1110024095號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

附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


院  長 蘇貞昌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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