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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竹建字第1110027050A號

修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第一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第一點


局  長 王永壯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於掛號經通知改正後,未能於六個月內改正完竣後送請復審之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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