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交路字第111501167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修正規定,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及應登檢領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以促進交通安全,各界有儘速修法實施之期待,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108。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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