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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交路字第1115011678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九條之一修正規定,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及應登檢領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以促進交通安全,各界有儘速修法實施之期待,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108。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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