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路運綜字第1110101340號
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文瑞
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各等第評鑑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一,自一百十一年度起,評鑑項目採計紀錄期間為前一年度十月至當年度九月。
五、評鑑作業自一百十一年度起每年辦理。
六、年度評鑑作業由本局統計採計紀錄期間安全紀錄項目資料辦理乙等評鑑作業後,依第三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評列為乙等或不列等。
十、年度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上之業者,發生重大傷亡有責事故時,其安全紀錄屬應不予列等者,即予調整評列不列等。
十一、經年度評鑑評列不列等之業者,於完成改善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安全紀錄,依附表二項目標準,經確認已達乙等標準者,改列為乙等,並適用前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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