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二萬元補助,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及住宿費。另符合任一項加碼條件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其加碼補助上限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
(一)基本條件:
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
2、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三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用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另可搭配使用臺鐵、高鐵、客船、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二)行程條件:
1、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憩據點。
2、觀光遊樂業。
3、本局公布之百大經典小鎮。
4、領有有效溫泉標章業者。
5、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創意生活產業。
6、文化部及各縣市所屬展館。
7、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休閒農場及輔導通過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之業者。
8、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之部落旅遊場域。
9、客家委員會推薦之客庄小旅行。
10、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場所。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遊憩場域。
12、住宿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或臺東縣蘭嶼鄉等離島地區。
(三)加碼條件:
1、國家綠道。
2、十六條多元自行車路線。
3、全程聘用同一名無雇主導遊或領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4、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使用當地導覽解說人員。
5、旅遊期間住宿於週一至週四(不含放假日)。
6、旅遊天數三天二夜以上,不可含二天放假日。
7、入住星級旅館。
8、從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各該管理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六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補助對象所提供之原始憑證金額如低於申請金額時,本局得逕以原始憑證金額覈實補助。
八、補助對象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車號。
(二)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營業用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單據;臺鐵、高鐵、客船、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
(三)住宿原始憑證。
(四)領據(附件一)、旅行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
(六)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行程條件或第三款加碼條件憑證,無法提供者不予採計:
1、行程中之飲食、交通、住宿或團體性消費之發票或單據、景點場所之入場券或購票證明。如該景點未能取得上述資料,方得使用單位章戳(不得以紀念章戳代替)(附件四)、遊覽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證明(所經行程需停留三十分鐘以上)。
2、符合第三款第一目者:須檢附照片一張,拍攝地點為該路線之地標,內容同時包括: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最低組團人數以上之旅客數,標註旅遊活動日期之手持立牌(不拘形式),或其他相關憑證證明。
3、符合第三款第二目者:須檢附照片一張,拍攝地點為該路線之地標,內容同時包括: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最低組團人數以上之旅客及自行車數,標註騎乘活動日期之手持立牌(不拘形式),或其他相關憑證證明。
4、符合第三款第三目者:須檢附無雇主導遊或領隊切結書(附件五)。
5、符合第三款第四目者:須檢附可茲證明之人員身分相關資料。
6、符合第三款第八目者:須檢附合法水域遊憩活動之團體性消費發票或單據。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如同時有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並應檢附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六)。
前項提供原始憑證等核銷,不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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