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蘇貞昌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十七條之一 (刪除)
第 三十 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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