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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農漁字第1111315805號

主  旨: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

一、本措施依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烏石漁港指定之垂釣區位置如附圖,並不得跨越垂釣區範圍進行垂釣。

三、垂釣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垂釣: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宜蘭縣納入警戒範圍。

(二)氣象局發布龜山島浮標之長浪警戒。

(三)因業務需要或為避免危險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蘭縣政府或海岸巡防機關於現場揭示暫停開放。

四、民眾進入垂釣區,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穿戴防滑鞋、救生衣、自備夜間照明設備等安全裝備,並隨時注意海況及氣象報導資訊,自負安全責任。

(二)應維護活動場地及水域環境清潔衛生,離開時應立即復原場地,且將廢棄物自行帶走。

五、垂釣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駛入或停放汽、機車輛。

(二)販賣及設攤行為。

(三)使用網具。但打撈所釣起漁獲之網具,不在此限。

(四)未依垂釣方向垂釣、將釣組拋入航道或影響漁船進出。

(五)丟棄垃圾、釣具、餌料、釣獲物等廢棄物。

 

六、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附圖(請參見PDF)



宜蘭縣烏石漁港垂釣區管理措施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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