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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經標四字第11140006270號

修正「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


代理局長 謝翰璋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將編訂之新年度綱要計畫書,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受託機關(構)應依審查結果,提送新年度執行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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