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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台內營字第1110813552號

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二十點、第三十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二十點、第三十八點

 

部  長 徐國勇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三期計畫執行要點第二十點、第三十八點修正規定

二十、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該直轄市、縣(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

   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

三十八、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申請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規定:

1、包租案應投保居家安全相關保險。但出租人檢具切結書載明不投保之事由或保險業者不受理或無法核保之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至少應包含特殊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居家安全相關保險業者名單予出租人,出租人與保險業者簽訂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契約之保險契約生效日,應於轉租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逾期者,按該保險期間涵蓋轉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該保險業者、產品名稱及險種代號,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保險業者基於業務自主、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得與出租人協議是否核保及保險額度。

2、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於簽訂包租契約前,已具前目規定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者,得按其保險期間涵蓋轉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並應於保險期間迄日前完成續保;未續保者,出租人應檢具切結書載明不投保之事由或保險業者不受理或無法核保之相關證明;續保之保險期間至少至轉租契約之迄日為止,並得按該續保之保險期間涵蓋轉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補助保險費。但補助金額與該契約年度已核給之保險費補助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限。

 

(二)應備文件:

1、代收代付費用申請書。

2、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申請清冊。

3、保險單影本。

4、保險單收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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