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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觀馬管字第1110400398號

主  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管有場域之觀光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園區、坑道、遊客中心、停車場、展示館、步道、沙灘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方正光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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