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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健保資字第1110690467A號

修正「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李伯璋

 

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健保資訊網」使用對象(以下稱「健保資訊網」各成員):

(一)、提供醫事機構進行各項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之政府機關(以下稱政府機關),亦即為提供醫療資訊系統供醫事機構連線使用之資訊系統提供者。

(二)、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機構),亦即為連線「健保資訊網」中各政府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系統之使用者。

(三)、提供醫事機構資訊服務、資訊系統開發維護、資訊通信安全、故障排除等服務之資訊服務單位(以下稱資訊服務單位)。

(四)、提供醫事機構雲端資訊服務之雲端資訊服務單位(以下稱雲端資訊服務單位)。

(五)、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四、申請資格

(一)、醫事機構均可申請。

(二)、政府機關:來函敘明所提供之業務經本署專案核可者;若所提供之醫療資訊業務服務不符本要點之規範時,應主動退出「健保資訊網」。

(三)、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並經本署核可。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之業者。

 2、有意願與能力提供本保險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資訊服務予醫事機構,且確有連線「健保資訊網」之必要,願意遵守本要點所列事項者。

 3、須具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

 4、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竣工後一年內,需有一家基層醫事機構以上之醫事機構同意其連線維護其資訊系統,若未符合,則本署將逕行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路線路,並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

(四)、雲端資訊服務單位:需符合下列資格並經本署核可。

 1、經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准成立之公司行號,其營業項目與資訊通信服務、電腦系統、電腦設備、軟體開發或維護等相關之業者。

 2、提供雲端服務給醫事機構就系統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及資料庫之使用,雲端服務之資料儲存地點,應設置於我國境內。

 3、提供的雲端服務應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訊安全標準驗證,且為有效之證明文件。

 4、提供的雲端服務應透過健保資訊網路連線。

(五)、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可者。

五、申請程序

(一)、醫事機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申請,申請線路裝機地點須為醫事機構地址或電信業者機房。

(二)、政府機關:經本署專案核可後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申請,申請線路裝機地點須為該政府機關之資訊設備位址或電信業者機房。

(三)、資訊服務單位:

 1、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四○號十四樓 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2、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3、列印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4、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5、「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六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辦事項中技術面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佐證資料。

 6、線路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亦須與該單位公司登記證明書公司地址相符或電信業者機房,若非其相關地址需有切結書,其切結內容需敘明理由並切結該申請裝機地址為公司所有,非住家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7、每一資訊服務單位原則上可申請一條「健保資訊網」線路,若有需申請多條「健保資訊網」線路,則需敘明需申請多條線路之理由,且每條線路亦須檢附上所列之資通安全防護措施相關佐證資料。

 8、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四)、雲端資訊服務單位:

 1、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10634台北市信義路三段一四○號十四樓 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健保資訊網」收。

 2、加入健保資訊網申請表(詳如附件一)。

 3、列印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4、服務暨資安保密切結書一份(詳如附件二)。

 5、雲端服務資料儲存於我國境內之切結書,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6、資訊安全標準驗證證明文件。

 7、線路申請書上之客戶名稱,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書記載之公司名稱申請,申請裝機地址須為雲端服務設備所在之資訊機房,若非前述地址,則需另備切結書,其切結內容需敘明理由並切結該申請裝機地址為公司所有,並加蓋公司章確認資料無誤。

 8、提供醫事機構雲端服務架構說明書。

 9、本署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五)、其他經本署專案核可者:來函敘明需求並經本署核可者,於審查通過後,將函復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於收到本署審查通過之回函後,請逕向本署「健保資訊網」提供業者聯絡窗口申請。

十、「健保資訊網」為提供醫事機構有關健保資訊應用,以及其他經本署同意之相關服務為限,不得有掃描、擷取「健保資訊網」上其他使用者資料、提供第三者透過申請之線路進入「健保資訊網」、干擾網路正常傳輸流量或其他任何侵害健保資訊網路使用者權益之行為;亦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另外建置「健保資訊網」與網際網路連線之通道,或為其他影響「健保資訊網」資訊安全之行為。若有前述行為經本署查證屬實,本署發函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署得直接通知「健保資訊網」線路提供業者中斷其網路線路,其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健保資訊網」線路。



健保資訊網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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