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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13772A號

修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及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蒐集之資料,以學生就學期間之資料為限;其記錄方式如下:

(一)基本資料及修課紀錄:

1、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登錄至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姓名、身分證明號碼及參與實驗教育方式資料之登錄,依學生是否取得學籍,分別由學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之資料,經檢核無誤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第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二)課程學習成果:

1、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辦理,並應經實驗教育辦理者認證。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之資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六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第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三)多元表現:

1、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本要點規定上傳至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者,應於本署每年規定時間內辦理。

2、實驗教育辦理者應於本署次年規定時間內,就學習歷程實驗教育平臺之資料,經學生勾選至多十件後,提交至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但第三年資料之提交,應於本署當年規定時間內為之。

    實驗教育辦理者完成提交資料,應請學生至全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填報平臺核對已提交資料之正確性,並於本署規定時間內完成確認。

    學生逾前項規定時間未確認,或未向實驗教育辦理者提出疑義者,視為已確認;遇有疑義者,由實驗教育辦理者或所屬業務承辦人妥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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