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觀澎管字第11103005192號
主 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處 長 許宗民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景觀平台及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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