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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2315號

廢止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食字第○九六○四○二○一一號有關「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不得檢出規定之解釋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薛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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