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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台內役字第1111061438號 國規委會字第1110221873號

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二條。

附修正「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邱國正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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