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王國材
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製造銷售參與示範計畫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國內製(打)造車輛。
(二)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進口之車身前圍、後圍、左圍、右圍、上圍、下部件等車身骨架大部件製(打)造車輛。
(三)打刻符合CNS14246規定之十七碼車身號碼(VIN),且第十碼應為年份碼,第一碼世界工廠代碼國碼應為中華民國。
(四)應於下列各年度年底前完成逐年增加應予國產化項目車型車輛之生產製造,該車輛車型並應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使用國產車身總成、智慧化系統及電池組(Pack)。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需取得本部國內大客車製造廠自主設計開發能力資格,並使用國產整車控制系統(VCU)、電池管理系統BMS)、採用國產鋼材車架(橫樑/縱樑)及電能補充系統(含車端及充電設備端)。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動力系統之馬達需採用國產定轉子、矽鋼片及驅動器(不含絕緣柵雙極型電晶體IGBT)。
(五)符合交通部所訂美學設計基準規定。
(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CCS充電介面。
五、規劃參與示範計畫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應先向本部提送計畫書申請審查資格符合性;申請計畫書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檔光碟一份):
(一)電動大客車車型規格申請書。
(二)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及技術評估申請書。
(三)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切結書。
(四)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申請書。
(五)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書。
(六)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證明文件。
(七)車輛及關鍵零組件廠規測試標準及耐久規範之文件。
(八)產品與製程須有國際品保系列認可之證明文件。
(九)電池用電效率達成度證明文件。
(十)全車(含電池)保固及重要系統保固條件證明文件。
(十一)電動大客車後勤維修保養體系達成度證明文件。
(十二)車輛、設備故障及事故應變處理機制證明文件。
(十三)具有能源補充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設置能力,或具有與前述條件廠商合作事實之證明文件。
(十四)車輛及其相關設備之本體、說明書、包裝盒、內建韌體或軟體等,不得有損害我國國家尊嚴之用詞。
(十五)自動化與智慧化配備、整車能源控制器(VMS)、電池管理系統(BMS)、車載資通訊設備等來歷證明文件,及未使用中國大陸製資通訊設備之切結書。
(十六)配備有鏡頭之連網功能網路攝影機(IPCAM)、影像錄影機(DVR、NVR),應檢附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第三方資安實驗室檢測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6120產品設備文件取得公正且獨立之驗證機構(如行動應用資安聯盟)核發合格標章等證明文件。
(十七)電池組製造業者之製造品質管理相關證明文件,電池芯業者取得IATF16949車輛產業品質管理系統認證證明文件。
(十八)電池組製造業者符合ECE R100.02法規、「電動汽車之電氣安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REESS檢測規定、或CNS國家標準之證明文件、電池安全性檢查及電池材料(含外殼)來源等證明文件。
(十九)火災預防應變處理計畫書(車輛本身包括但不限具有火災防止及警示系統設備,及至少應有駕駛員教育訓練、消防單位消防演練等)。
(二十)電池芯技術、來源及證明資料
(二十一)申請日近五年之公司財報資料及申請日前半年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文件。
前項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示範計畫書之內容為整車及關鍵零組件逐期國產化具體規劃,須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進程、在地化程度、技術自主性、技術性規格及其他效益等項目。
業者提送資料若有缺漏或不足,應於本部發文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本部發文日為準)補件或修正,屆期未補件、未修正或修正後仍有缺漏者,本部將逕予駁回申請,不再進入下一階段審查作業。
業者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自行撤案者,均不得申請退還。
第一項申請書及計畫書之格式,由本部定之。
六、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資格符合性,由本部會同經濟部及相關單位成立審查會審查,審查會組成規定如附件三,審查會下設車輛安全及法規、國產化及技術兩分組辦理資格審查,分組審查後並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初審,工作小組會議初審後續由審查會進行審查。
審查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前項委員為機關代表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專家學者則須親自出席。
車輛安全及法規分組、國產化及技術分組於審查作業時,得對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進行現場訪視,其範圍除至電動大客車製(打)造之生產現場進行外,亦可對實際運行車輛或庫存場所進行抽驗,電動大客車業者並應配合提供產品之採購、品檢、生產或庫存等佐證資料,並配合分組現場訪視,不得拒絕之。
國產化及技術分組審查評估項目與權重如附件五。
七、審查會應依下列項目審查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資格符合性:
(一)車輛安全及法規分組初審意見,應審核以下項目:
1.第五點規定之車輛規格及性能規定、營運管理設備規定、自動化及智慧化設備規定等符合性查核意見。
2.申請者相關營業之優良經驗與實績、業者相關履約實績、電動大客車實際上路運行紀錄等信譽及經驗證明文件。
(二)國產化及技術分組初審意見,應審核車輛國產化項目及要求規定、國產電池芯優先性查核意見。
(三)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二十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列為應審核項目外,審查會各分組得依需求另列審查其他相關聯性項目。
審查會於審查作業時,得對參與示範計畫之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進行現場訪視,業者應提供確實資料及配合審查會現場訪視,不得拒絕之。
八之一、已核定之推動計畫車型車輛辦理車型延伸,無涉及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項目,且不涉整車設計者,得由本部確認後,直接更新揭露之合格業者清單。
十、電動大客車業者依前點規定於各年度應完成之國產化車輛車型,應於每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本部提送國產化達成度評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由審查會審查確認之。但本部通知核定計畫另有規定提送資料或國產化時程時,依該核定時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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