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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航舶字第1111710778A號

訂定「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局  長 葉協隆

 

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為完備中華民國履行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之責任與義務,與國際接軌,使我國海事管理制度與執行符合國際海事組織發布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以下簡稱III Code),特設中華民國國際海事組織準法律文件履行章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III Code政策、措施及行動方案之擬訂及推動,建立預防措施,提升海事系統績效。

(二) III Code各項議題涉機關(構)權責之協調與追蹤檢討。

(三) III Code稽核計畫之各項會議與相關行政作業。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部航港局局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構)派員兼任之:

(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二) 內政部。

(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五)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六) 交通部航政司。

(七)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八)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九) 國防部海軍大氣海洋局。

(十)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十一) 經濟部工業局。

(十二) 經濟部能源局。

(十三)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十四)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 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

四、本小組下設四個工作分組,並得視需要再增設工作分組,主辦機關(構)如下:

(一) 船舶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二) 船員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三) 航安分組:交通部航港局。

(四) 港區事務分組: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各工作分組得視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構)協辦。

五、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人員代理之。

  工作分組得視相關議題邀集本小組成員,隨時召開分組會議,召集人由各分組主辦機關(構)派員擔任。

  前二項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專家、學者或團體與會討論。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航港局兼辦之,各工作分組幕僚作業由各分組主辦機關(構)負責辦理。

七、本小組組成人員、工作分組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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