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
部 長 邱國正
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潘文忠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兵役招募之辦理,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為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第 十六 條 兵役慰勞之對象如下:
一、因作戰或公務致傷病、身心障礙、死亡之國軍官兵、替代役役男或其遺族。
二、應徵、應召、志願服役入營或戰時輔助軍事勤務之人員,因傷病住院、死亡或其家庭遭遇特別災害者。
三、立有戰功之軍人。
四、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常備兵現役或軍事訓練人員。
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停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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