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之一 鮪延繩釣漁船於印度洋海域,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形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第 四十 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鮪延繩釣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且不得使用魚叉或尖銳物。
鮪延繩釣漁船釋放或丟棄前項物種後,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第四十九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三)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取得船旗國之核准,始得轉載該魚種。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
二、載有該船IMO船舶識別號碼之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年內拍攝該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英文船名;其尺寸及照片內容,準用第七條第二款規定。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轉載南方黑鮪者,應另檢附船旗國核准轉載之許可文件影本。
六、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
第四十九條之一 運搬船船艙應按轉載漁船別存放漁獲物,且備妥船艙位置示意圖,載明各漁船船名及其大目鮪、黃鰭鮪、長鰭鮪漁獲物之位置,以供查驗。
第 六十 條 運搬船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送IOTC轉載確認書予IOTC及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六。
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同附件十六。
第六十四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運搬船從事轉載,未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搭載觀察員或接受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隨船執行任務。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即從事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二款情形。
四、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五、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五款情形。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與未列名在IOTC漁船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或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從事海上轉載。
(二)許可轉載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從事港內轉載。
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確認書。
五、屬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於日本清水或燒津港口卸魚。
(二)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或東港鹽埔漁港卸魚。
六、違反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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