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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農水字第1116038715號

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分為下列五類:

  一、輔佐人員: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

  二、灌溉管理人員:管理組長、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

  三、灌溉工程人員:工務組長、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

  四、綜合行政人員:財務組長、總務組長、企劃組長、主計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輔導室主任、資訊室主任、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

  五、兼任主管人員:分處主任、股長及工作站站長。

  農田水利會改制前編制表中具助理員者,得繼續留用至現職助理員出缺時,刪除該職稱。

  分處主任應由二等七級以上之管理師、工程師或專員兼任。

  股長、工作站站長由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或組員以上人員兼任,其薪級不得低於三等五級;股長並應由相關類科或具有相關經歷人員兼任。

  前項兼任股長所定相關類科及相關經歷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指派之。

  前項處長之薪給,分本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並依附表三灌溉管理組織處長薪給表給與。

第 十六 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甄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綜合行政人員甄試。

  第二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第一項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甄試所定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如附表四。

第 十九 條  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應由主管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進用之: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派兼或擔任之。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專任組室主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專任組室主管、主任工程師、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者,指派之。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由現任公務人員派兼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進用及調派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派低一職等之職務;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者,仍支原薪(含本薪、年功薪及專業加給);其調派高職級職務而未具進用資格者,在同職等高二序列職級職務範圍內,得予權理。

  二、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新進該職務人員應自所列最低職級進用。但未具擬任職務最低職級進用資格者,依前款權理規定辦理;已具較高職級進用資格者,仍以敘至該職務所列最高職級為限。

  灌溉工程人員得調派灌溉管理人員及綜合行政人員。

 

  灌溉管理人員得調派綜合行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調派灌溉工程人員:

  一、經第十六條甄試或農田水利會考試及格,其甄試或考試類科與調派職務性質相近。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科別或學系性質與調派職務性質相近。

  三、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證書或相關職類之技術士證照。

  綜合行政人員具有前項各款之一者,得調派灌溉工程人員及灌溉管理人員。

  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甄試、考試類科、第二款所定科別、學系及第三款所定相關類科、職類如附表六。

第三十二條  灌溉管理組織主任工程師及組室主管之任免、遷調得不經人評會評議,由處長提出升遷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以外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其任免遷調由處長核准調派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分處主任之兼任,由處長提出兼任人選,報請管理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任免遷調應按月造送清冊,層報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

  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副處長以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任公務人員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擇下列規定之一比敘或提敘:

  (一)按其銓敘審定之官等及職等,比敘副處長相當薪級。

  (二)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2、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3、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4、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5、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三、專門委員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均自專門委員最低薪級敘薪。但曾任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總幹事或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專門委員、主任工程師、副處長,且任上開職務之薪級高於專門委員最低薪級者,以任上開職務之薪級起敘。

  (二)曾任灌溉管理組織處長之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四、具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進用資格之人員,除前款規定者外,應以其所具進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五、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六、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取得灌溉管理組織二等人員進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

第四十四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未休畢之休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第六十四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

第六十五條之三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七十四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遺族故意致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

         第一項人員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薪或年功薪,由退休金支給或各支給管理處自所發退休金,或遺族撫卹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依法規被免職者,仍不得辦理退休。

第六十八條  (刪除)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附表(請參見PDF)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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