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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農授金字第1115085078D號

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五點、第二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五點、第二十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要點第五點、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五、本貸款之對象應符合農委會訂定之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規定之適用對象身分類別、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

    前項貸款對象為農業產銷班者,貸款計畫(包括貸款用途、額度及期間等事項)應經班會決議通過,並由班會決議指定班長或班員以其個人名義為借款人,不受專業農民條件及產業經營規模之限制。

    第一項借款人為農業企業機構者,應為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牧業之公司,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二)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配合農委會認定之重要政策。

二十、貸款對象為農業企業機構者,貸款存續期間具有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股東人數低於百分之八十或所投資金額總和占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八十以下時,該筆貸款視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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