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127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部補助地方政府,以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為重點,並得輔以一對一配對式教學、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本土識字教材編印等,加強落實推展。
(二)地方政府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地方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補助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屬第三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屬第四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依本原則補助所產生之教材及講義等,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使用。
(四)本部對地方政府所申請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原住民鄉或原住民重點學校辦理之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優先核予補助。
(五)開班經費:
1、每班最高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四萬元,經費項目為業務費之教師授課鐘點費、講義資料費及雜支等。
2、教師授課鐘點費每節四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地方政府應檢具計畫及預算表報送本部申請。
(二)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彙整下一年度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開班等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送本部,由本部依據過去辦理績效及實際需求進行審核。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