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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教青署學字第1112311570A號

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表

 

署  長 陳雪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國際參與及交流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之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為原則。

七、獎勵及補助作業:

(一)獎勵作業:各項獎補助支出,若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二)補助作業:

1、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獲補助者,應於辦理結束後2個月內,依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3、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或計畫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表2)、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料。

4、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三)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獎勵或補助資格。

 

(四)如有其他獎勵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將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獲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並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相關推廣活動。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檢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捐)助計畫經費第○次調整對照表」(如附表3)函報本署辦理,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單位如有執行不力、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及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獲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五)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申請同一類別案件,至多補助三案,以達資源公平分配效益。

(七)獲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獎補助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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