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獎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安心入住選擇,以降低社區感染風險,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我國全體居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稱合法旅宿業者為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本局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相關政策,公告提前截止獎助期間。
四、獎助對象辦理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者,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五、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由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費。
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局公告不受理。
六、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助措施:
(一)有意願之合法旅宿業者須事先向獎助對象報名,並經核定後得為溫馨防疫旅宿,並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如「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入境檢疫方案等措施)。
(二)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於獎助期間入住之溫馨防疫旅宿,每房每日補助業者以下金額;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業者: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4、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5、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6、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7、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六日止,入住者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春節檢疫專案之「七加七方案」,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8、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止,入住者為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及居家檢疫或隔離期滿接續自主防疫者,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三)獎助對象應督導溫馨防疫旅宿確實核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獎助對象應提供溫馨防疫旅宿相關防疫協助,並落實防疫措施。
(五)居家檢疫旅客、居家隔離旅客與旅宿業者之間發生消費糾紛者,由獎助對象依權責妥處。
(六)獎助對象應輔導旅宿業者宜採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分流收住原則。
(七)獎助對象應督導溫馨防疫旅宿業者於補助期間內,住宿價格不得逾原房型近三個月內售價二成,亦不得超出原報備查定價。
七、依第五點申請獎助之經費,獎助對象於審核通過後收到函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按核撥獎助數額,檢附領據向本局請款。如有結餘款,應按獎助機關獎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獎助對象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
(一)領據。
(二)溫馨防疫旅宿補助清冊(含旅宿名稱、補助房間數、總補助金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人數等資訊)。
(三)防疫旅宿回歸常態經營補助清冊(含旅宿名稱、防疫旅宿核定房間數、總補助金額、業者經核定為防疫旅宿日期、回歸常態經營日期)。
(四)獎助經費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獎助對象外,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八、遇原始憑證由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獎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理獎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助。
另防疫旅宿業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衛生福利部「『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應依該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防疫旅宿業者酌減嗣後獎(補)助款或停止獎助;且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情況另定相關規範,並稽查防疫旅宿業者是否依規定請領獎(補)助款,避免業者請領款項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十、考量防疫旅宿配合檢疫政策守護臺灣民眾健康,為協助早日回歸常態經營,補助業者回歸常態經營前之清消、整備等費用,補助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未於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指揮中心宣布邊境開放時程前回歸常態經營之防疫旅宿。
(二)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款所核定之防疫旅宿房間數,每房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期限:防疫旅宿業者須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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