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農授漁字第1111326647號
修正「一百十一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一百十一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一百十一年度漁船充氣式救生衣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
(一)第一類: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之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漁筏,且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任一期間累計出海作業九十日以上。
(二)第二類:一百十一年度經本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五、第一類補助對象申請程序:
(一)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漁業人應於本作業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填具登記書(附件一),向所屬區漁會登記,區漁會依登記順序填列登記名單並初審後,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本會,本會再依各區漁會登記件數占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前核定各區漁會補助名冊。
(二)經前款核定補助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撥款申請:
1、充氣式救生衣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驗證報告。
2、充氣式救生衣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3、充氣式救生衣照片一張(應於充氣式救生衣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
4、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三)區漁會受理撥款申請後,協助審核申請書及所附文件無誤,並彙整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合格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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