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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觀業字第1113002255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悠遊團遊實施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任選二項行程條件,補助對象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二萬元補助,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及住宿費。另符合任一項加碼條件者,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符合特別加碼條件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加碼條件及特別加碼條件補助上限最高均為新臺幣一萬元,並得分別計算。

(一)基本條件:

1、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安排至離島地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六人以上。

2、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三天以上,可安排二天放假日。

3、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須使用遊覽車或租賃小客車,另可搭配使用臺鐵、高鐵、客船、飛機、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

(二)行程條件:

1、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憩據點。

2、觀光遊樂業。

3、本局公布之百大經典小鎮。

4、領有有效溫泉標章業者。

5、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創意生活產業。

6、文化部及各縣市所屬展館。

7、農業委員會公告之休閒農場及輔導通過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之業者。

8、原住民族委員會推薦之部落旅遊場域。

9、客家委員會推薦之客庄小旅行。

10、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場所。

1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遊憩場域。

 

12、住宿於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或臺東縣蘭嶼鄉等離島地區。

(三)加碼條件:

1、國家綠道。

2、十六條多元自行車路線。

3、全程聘用同一名無雇主導遊或領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4、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使用當地導覽解說人員。

5、旅遊期間住宿於週一至週四(不含放假日)。

6、旅遊天數三天二夜以上,不可含二天放假日。

7、入住星級旅館。

8、從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各該管理機關之規定)。

(四)特別加碼條件:出團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五人以上,且符合基本條件及任選兩項行程條件,全團住宿於花蓮縣或臺東縣之合法旅宿業一日以上。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六目所稱放假日之定義,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認定。

    補助對象所提供之原始憑證金額如低於申請金額時,本局得逕以原始憑證金額覈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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