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0975A號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附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部 長 許銘春 請假
政務次長 王尚志 代行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六條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修正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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