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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消署督字第1111200369號

訂定「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

 

署  長 蕭煥章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31日及11月1日至30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三、展覽期間如遇有特殊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研發產品發表,經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專案收件並加以審查。本館展覽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其方式及期限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決定,申請人不得指定展覽位置及期限。

四、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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