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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2050F號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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