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2050F號
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外國專業人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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